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緩刑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聲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被告 陳方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89號 ),前向公訴人陳報聲請緩刑或判處罰金、拘役乙案,案經公訴人函送本院(民國107年3月19日竹檢貴成107偵225字第1070005116號函)後,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方群(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遭警方查獲酒駕; 案發經過係由於聲請人在香山工地工作疲勞喝下兩杯保力達加米酒提神,下班時由同事騎乘機車載伊回公司,不料同事竟稱其欲前往竹北火車站,遂要求聲請人將機車騎回公司;伊多次告知同事有喝酒不能騎車,然其不予理會,將伊載至竹北火車站後即叫伊將車輛騎回公司,途中即遭警欄檢。這一切不是伊自願的,伊是被迫的,伊有好幾次經驗,不會知法犯法,更遑論伊現在還有假釋殘刑,去年8月伊從新竹監 獄假釋出監,還有3年4月的殘刑,伊出監至今均在福將工程行上班,且每月兩次報到正常,不曾出入不正當場所,且無犯罪行為。又伊患有糖尿病需每日施打胰島素和癲癇、肝炎、腎功能、白內障等多重病症,加上老父年邁又患有糖尿病、痛風、肝病等,且無工作,生活無法自理,伊身為獨子,希望能常事奉在父親身旁,故請念在上情屬實,給予緩刑,或罰金、拘役,勿判有期徒刑,讓伊撤銷假釋,因伊還有3 年4月的殘刑,阿嬤在伊上次服刑時去世,伊沒能見到她最 後一面,現在只剩阿公85歲,並患有攝護腺癌,伊不希望無法見他最後一面,故懇請給予給予緩刑,或罰金、拘役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107年竹北交簡字第89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開罪刑已判決,被告聲請給予緩刑,或罰金、拘役之諭知,即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