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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邱玉汝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葉爾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3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80003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爾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葉爾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4日18時55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里○○路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葉爾祥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

(四)扣案物照片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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