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
- 移送機關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葉爾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8 年5 月23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80003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爾祥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包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葉爾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5月14日18時55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里○○路00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葉爾祥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
(四)扣案物照片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