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北秩易字第5號
- 移送機關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處罰人 葉爾祥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葉爾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 千元確定,並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通知被處罰人執行,罰鍰完納期限為民國108 年10月4 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受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 個月內分期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條規定,移送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受處罰人原被法院裁定科處之罰鍰易以拘留之情形,自應係移送機關於法院裁處後,先依法合法通知受處罰人,而受處罰人逾期不完納之情形者,聲請人始得向法院聲請對受處罰人易以拘留。又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竹簡字第1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被處罰人於108 年5 月22日入監服刑,並於108 年10月20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被處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聲請機關於108 年9 月24日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處罰人之住所,未向監所囑託送達,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上開文書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葉爾祥,是本件罰鍰完納期限始日即無從起算。從而,移送機關以被處罰人逾期不完納罰鍰為由聲請本院易以拘留,其聲請顯於法未合,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