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林涵雯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承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承恩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後段起應更正為「以裝有支架之手攻擊甘益萱臉部」、第4行告訴人所受傷害應更正為「左眼眶挫傷及擦傷」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又聲請意旨並未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情事,本院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論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因他人教唆即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左眼眶挫傷及擦傷之傷害,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目前待業中,暨本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告訴人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告訴人具狀表示應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然經本院考量全案犯罪情節及告訴人傷勢等一切情況,認以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556號
  被   告 黃承恩 男 3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揭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承恩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彥」之人教唆,基於傷
    害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0日下午1時4分許,在新竹縣○○○
    ○○○路00號8樓大遠百旭集餐廳內,徒手攻擊甘益萱頭部,致
    甘益萱受有右眼眶挫傷及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甘益萱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承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甘益萱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證人楊雲翔、字浚賢及劉宜勳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監視器擷取
      畫面共8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被告黃承恩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 吳  志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志  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