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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

請求拆除違建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漢榮
即被告
廖翠萍
被上訴人
即原告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文芳

上列上訴人陳漢榮、廖翠萍等與被上訴人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1 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請求拆除違建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81 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1,048,500 元(共433.33平方公尺),違建部分面積為63.39 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3,381 元(1,048,500 X63.39 /433.33﹦153,38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除違建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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