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漢榮
- 即被告
- 廖翠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潘文芳
上列上訴人陳漢榮、廖翠萍等與被上訴人比佛利大山莊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1 年度竹東簡字第90號請求拆除違建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81 元【系爭建物課稅現值為1,048,500 元(共433.33平方公尺),違建部分面積為63.39 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3,381 元(1,048,500 X63.39 /433.33﹦153,38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