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

原告
王國芳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7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