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春梅
- 相對人
- 徐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226 號判決、103 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測量費│ 4,0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二審上訴費│ 1,5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二審附帶上│ 1,5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訴費 │ │ │ ├──────┼───────┼───────────┤ │第二審測量費│ 4,0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合 計│ 12,220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 │ │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20 元(1,220 +1,│ │500 =2,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