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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黃春梅
相對人
徐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業經本院102 年度竹北簡字第226 號判決、103 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測量費│       4,0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二審上訴費│       1,5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二審附帶上│       1,5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訴費        │              │                      │
├──────┼───────┼───────────┤
│第二審測量費│       4,0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合        計│      12,220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
│            │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20 元(1,220 +1,│
│500 =2,72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司竹北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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