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

異議人即抗告人
李維敏
訴訟代理人
李宗鑾

上列異議人即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裁定提起異議、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李宗鑾為輔助本件被告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而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具狀聲請為訴訟參加,但未繳納參加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院於106年9月21日命補繳參加費用裁定誤載參加人姓名為李維敏(按李維敏前次聲請參加訴訟,訴訟代理人為李宗鑾),茲異議人即抗告人李維敏以其未再另聲請參加訴訟而提出異議、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官 林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