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再簡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再簡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劉羣峯
上列當事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本院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468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依期補繳,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