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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抗告人
林家溱即林秀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加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77之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