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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再簡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劉羣峯

上列當事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0日本院104年度竹北簡字第1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3日以106年度補字第468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依期補繳,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再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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