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 抗告人
- 林家溱即林秀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加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77之18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0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