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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3號

聲請補發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張隆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補發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補發本院105 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5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4 月6日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司簡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