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信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寬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