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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請人
楊逸健
相對人
逸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登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逸驊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以雖符合無資力認定標準,惟無法提供有利事證證明係遭違法解僱,而決定不予律扶助,聲請人不服申請覆議,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後決定撤銷原審查決定,准予全部扶助,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編號0000000-G-030號覆議決定通知書乙件可稽,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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