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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7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7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冠樺
相對人
即被告
魏維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錯誤轉帳之款項(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地在臺中市烏日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7 月28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183660 號函暨所檢附之客戶相關資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竹北小調字卷第27至33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7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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