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6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朱慶穎
相對人
即被告
彭浚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同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起訴視為聲請調解),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苗栗縣○○市○○街00號前,於劃設有禁止迴轉之雙黃線路段違規左轉,而發生嚴重車禍,然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及相對人住所地均在苗栗縣頭份市,此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相對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小調字第66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