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廖翊君
- 訴訟代理人
- 周珊如律師
- 相對人
- 葉劉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劉彬間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劉彬間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間表、審查表等件附卷可參,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