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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請人
廖翊君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相對人
葉劉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劉彬間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劉彬間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間表、審查表等件附卷可參,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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