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詠豪、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54號 原 告 鄭詠豪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