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俊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25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遲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