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南薰

原告
程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律師
被告
葉禾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6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確定,是原告仍應依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65號裁定繳納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單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9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