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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宗育

聲請人
馮芊瑞
代理人
簡瑋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環球晶圓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上開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因此勞工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3年度竹東勞簡專調字第2號),係聲請人主張其於受僱相對人期間受有職業災害而提起勞動訴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核屬前開法律規定之訴訟類型,且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顯非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宗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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