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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竹北簡字第7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吳○○
法定代理人
吳○○
法定代理人
古○○
原告
吳○○
原告
古○○
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彰豊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被告
采妮兒童樂園即黃驛筑 (兼參加人)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法岡律師
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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