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東簡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竹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