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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聲請人
長春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正起訴狀末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繳納第一審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