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調字第5號
- 聲請人
- 長春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伍佰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補正起訴狀末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繳納第一審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