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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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