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05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