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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號

原告
張泰昌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告
陳寧義原姓名陳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補字第11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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