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號
- 原告
- 張泰昌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陳寧義原姓名陳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1日以98年度補字第11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