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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43號

確認土地經界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43號

上訴人
黃冠勳
即原告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秀榮等間確認土地經界事件,前經上訴

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嗣因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肆拾

陸萬零伍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200 元×(依原告主

張土地經界測量面積607.09㎡-依地籍圖經界測量面積497.43㎡

)=460,572 元】,據此核算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伍仟零柒

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故被上訴人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5,070 元-已繳納

1000 元 =4,070 元),並應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43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經界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