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簡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簡字第43號
- 上訴人
- 黃冠勳
- 即原告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秀榮等間確認土地經界事件,前經上訴
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嗣因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肆拾
陸萬零伍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200 元×(依原告主
張土地經界測量面積607.09㎡-依地籍圖經界測量面積497.43㎡
)=460,572 元】,據此核算第一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伍仟零柒
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應徵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故被上訴人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5,070 元-已繳納
1000 元 =4,070 元),並應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訴及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