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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70號

上訴人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宜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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