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簡字第70號
- 上訴人
- 金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