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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3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34號

上訴人
鄭朝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34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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