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16號
- 上訴人
- 周明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柏榮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貳拾元(上訴人請求返還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及1414地號土地面積共68㎡×公告土地現值390 元=26,520元,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2,067 元,及自民國104 年4 月30日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再給付35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