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4年度旗簡字第1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鄭朝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旗簡字第1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