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5年度旗補字第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73號
- 原告
-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展家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旗補字第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展家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