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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年度旗簡字第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沈建興沈建興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被告
徐嘉福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旗簡字第8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8 月9 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民國一○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貸款申請書、貸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計錄查詢單、存款牌告利率表等件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沈建興

  書 記 官 陳瑩萍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年度旗簡字第8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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