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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字第6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琬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敏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英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4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14.62 ㎡=17,54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