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字第6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敏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英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44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1,200 元/ ㎡×14.62 ㎡=17,54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