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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8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呂明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簡字第87號

上訴人
原告
王世明
原告
王世萍
原告
王世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佩如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

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簡字第8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