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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203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博欽

上訴人
被告
孫千瓴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倫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鍾慧吉
原告
鍾斯評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鍾家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2元(計算式:199地號土地面積11.93平方公尺×申報地價336元/平方公尺×4%×7年=1,1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簡字第20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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