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簡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孫千瓴即孫湘珍
- 訴訟代理人
- 張耀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謝健成
- 訴訟代理人
-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115元(計算式:占用194地號土地74.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元/平方公尺+占用195地號土地110.5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00元/平方公尺=34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