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應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兩份」供送達被告,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旗補字第1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兩份」供送達被告,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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