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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1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應月嬌
訴訟代理人
曾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繳納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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