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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字第1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盧怡秀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勝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國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114年度旗小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家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14年度旗小字第145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