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字第1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勝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國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114年度旗小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旗小字第1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國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1日114年度旗小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