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張人羚即程詮車業商行
- 原告
- 童義彰
- 被告
-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舜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旗補字第1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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