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小字第398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玉
- 被告
- 丙○○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小字第398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92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7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2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