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字第2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字第200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
年8 月3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6,926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旗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