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8年度旗簡調字第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旗簡調字第40號
- 抗告人即聲請人
- 乙○○
- 被抗告人即相對人
- 甲○○
以上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9 月1 日本院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1 ,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